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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贰拾叁亿贰仟柒佰伍拾万零捌仟肆佰柒拾陆元。公司注册资本为贰拾叁亿贰仟捌佰贰拾肆万零肆佰柒拾陆元。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智慧城市、智慧园区和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运维与改造;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人工智能、量子通信、泛在电力物联网、云计算技术的开发;研发、制造与销售:无线通信设备、存储设备及系统、不间断电源、应急电源、通信电源、高压直流电源系统、稳压电源、电力一体化电源系统、工业节能及电能质量控制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备、数据中心产品与系统(包括列头柜、配电柜、机柜)、精密空调、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柜、控制器等装置、嵌入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智慧城市、智慧园区和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运维与改造;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人工智能、量子通信、泛在电力物联网、云计算技术的开发;研发、制造与销售:无线通信设备、存储设备及系统、不间断电源、应急电源、通信电源、高压直流电源系统、稳压电源、电力一体化电源系统、工业节能及电能质量控制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备、数据中心产品与系统(包括列头柜、配电柜、机柜)、精密空调、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柜、控制器等装置、嵌入式软件、动力环境监控、阀控式密封铅酸蓄
式软件、动力环境监控、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锂电池、复合储能系统、智能环保系统;太阳能发电系统及电站、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智能微电网、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中心、建筑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的设计、集成建设、安装、调试、运营和维护;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技术咨询与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的除外);贸易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普通货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池、锂电池、复合储能系统、智能环保系统;太阳能发电系统及电站、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智能微电网、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中心、建筑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的设计、集成建设、安装、调试、运营和维护;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技术咨询与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的除外);贸易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普通货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327,508,476股,其中普通股为2,327,508,47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328,240,476股,其中普通股为2,328,240,476股。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三)、(四)、(五)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八)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九)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 就公司发行优先股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全部由董事组成,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全部由董事组成,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运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2、利润分配议案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预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此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 5、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2、利润分配议案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预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公司监事会应对此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 5、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监事会应对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监事会对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且监事会对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向股东大会做出书面说明。策调整向股东大会做出书面说明。

除上述条款拟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注册资本变更暨《公司章程》修订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修订对照表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2023年12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拟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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