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作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正元”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吉大正元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31号”《关于核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1256号”《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上市的通知》,吉大正元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100,000股,并于2020年12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35,3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80,4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35,3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45,1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84,476,3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0,695,459股(明细详见本核查意见“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占公司总股本的38.3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8,326,2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4%。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7名,股东列表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首发时限售原因 |
1 | 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刘海涛控制的公司 |
2 | 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3 | 赵展岳 |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4 | 吉林省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于逢良控制的公司 |
5 | 北京中软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6 | 潘叶虹 | 一致行动人赵展岳的配偶 |
7 | 赵宇雍 | 一致行动人赵展岳的儿子 |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及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在公司上市前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赵展岳、吉林省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中软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③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④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转让条件
a.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b.若发生本人/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②转让方式
本人/本公司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③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限制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④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⑤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持的,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⑥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本公司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6个月。
⑦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本公司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2、潘叶虹、赵宇雍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人直接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该等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承诺完成情况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遵守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3年12月26日(周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8,597,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7642%;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7户;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情况见下表: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1 | 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 | 20,937,500 | 20,937,500 | 11.3497% |
2 | 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0,000,000 | 5.4208% |
3 | 赵展岳 | 8,000,000 | 8,000,000 | 4.3366% |
4 | 吉林省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 | 8,000,000 | 8,000,000 | 4.3366% |
5 | 北京中软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7,000,000 | 7,000,000 | 3.7945% |
6 | 潘叶虹 | 2,660,000 | 2,660,000 | 1.4419% |
7 | 赵宇雍 | 2,000,000 | 2,000,000 | 1.0842% |
合计 | 58,597,500 | 58,597,500 | 31.7642% |
注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2,000,000股股份、吉林省英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6,000,000股股份处于质押冻结状态,除上述情形外,本次解除限售的其余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注2:赵宇雍现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其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 本次解除限售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解除限售后 |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股份数量 (增+/减-)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70,695,459 | 38.32 | -57,096,750 | 13,598,709 | 7.37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2,295,200 | 1.24 | 0 | 2,295,200 | 1.24 |
高管锁定股 | 74,000 | 0.04 | 1,500,750 | 1,574,750 | 0.85 |
首发前限售股 | 68,326,259 | 37.04 | -58,597,500 | 9,728,759 | 5.27 |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113,780,841 | 61.68 | 57,096,750 | 170,877,591 | 92.63 |
三、总股本 | 184,476,300 | 100.00 | 0 | 184,476,300 | 100.00 |
注1: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注2:本次解除限售前高管锁定股数量相较于2023年9月22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3-083)中高管锁定股数量存在70,000股差异值,因公司2023年4月24日卸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已满6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其所持股份(合计280,000股)的25%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自动从高管锁定股转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注3:高管锁定股本次变动数量为赵宇雍合计持有的股份总数(2,001,000股)的75%。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奇 宁 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