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熵基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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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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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经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资金组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资金理财小组审批、筹措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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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开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七条 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公司财务资金组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投资的标的状况等进行投资业务可行性论证,并提交公司资金理财小组审批;

(二)经公司资金理财小组审批并书面同意后,委托理财业务根据金额大小及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资金组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资金组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资金理财小组;

(四)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公司财务资金组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投资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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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核算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资金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资金组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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