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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峰电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铜峰电子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TONGFENG ELECTRONICS CO., LTD.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铜峰电子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 间:2023年12月28日下午2:00地 点: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一楼二号接待室

一、会议开幕

1、宣布会议开始;

2、报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总数;

3、介绍应邀来宾。

二、宣布《会议规则》

对《会议规则》进行举手表决

三、宣布“关于总监票人和监票人提名的提案”并对“总监票人和监票人提名的提案”进行举手表决

四、审议及听取事项

序号议案内容报告人
1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董事长 黄明强
2关于制定《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长 黄明强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长 黄明强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董事长 黄明强
5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董事长 黄明强
6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长 黄明强
7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董事长 黄明强

五、总监票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六、暂时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七、复会,总监票人宣读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读《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十、宣布会议结束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一、 会议组织方式

1、本次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而召开;

2、本次会议出席人员为:2023年12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3、本次会议所讨论的各项议程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和程序,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进行了详细披露;

4、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

以上详见2023年12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告的“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分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普通决议事项。议案1、2、3、4所审议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议案5、6、7所审议的《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选举董事、选举独立董事、选举监事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关于累积投票制有关特别提示如下:

(1)累积投票制的含义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股东最大表决权数的计算

股东最大表决权数就各议案组分别计算,为股东代表股份数与该议案组下应选人数的乘积。

(3)投票方法

累积投票制的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投票人可分别在候选人姓名后面“投票数”栏内填写对应的选举表决权数。最低为零,最高为所拥有的该议案组下最大表决权数,且不必是投票人股份数的整倍数。

(4)计票方法

A、超量投票的处理:就各议案组下候选人进行投票时,如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超过其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将分两种情形处理:A、如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该投票有效,按该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计算;B、如该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该投票无效。

B、缩量投票的处理:如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少于其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选票有效,不足部分视为弃权。

C、出席而不投票的处理:出席而不投票的股东,视为放弃表决权。

(5)候选人的当选规则

各议案组的候选人分别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5、本次现场会议采用举手和投票两种表决方式。对《会议规则》及《总监票人和监票人提名的提案》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其他需要表决的议程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股东或代理人需在听取各项议案报告后,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由监票人统计表决结果。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任一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本次会议设总监票人一名,由本公司监事担任;设监票人两名,由股东代表或独立董事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负责现场表决票统计核实,并在《议案现场表决结果记录》上签名,议案现场表决结果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

网络投票结果将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平台下载。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和喧哗,不得无故退场。

2、股东或代理人如有质询、意见或建议时,应举手示意,在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发言。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权不回答。

3、股东或代理人应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行使好表决权。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总监票人和监票人提名的提案

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提案的记名表决票拟由以下人员进行监票:

总监票人:待定

监 票 人:待定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8日

议案一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激励计划。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后附的《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详见2023年1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37 证券简称:铜峰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58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137.3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2,167.6155万股的1.83%。其中首次授予917.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66%,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48%;预留22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34%,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铜峰电子”)

英文名称:Anhui Tongfeng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强

注册资本:62,167.6155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4897301XF

成立日期:1996年08月08日

上市日期:2000年06月09日

所属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电工薄膜、金属化膜、电容器、聚丙烯再生粒子、电力节能装置、电子材料、元器件的生产、研究、开发、销售及科技成果转让,化工产品、日用或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及制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包装材料、塑料膜(绝缘材料)、建材生产、销售及加工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及信息技术服务,LED用封装支架生产、销售,LED用封装支架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2022年2021年2020年
营业收入1,040,482,674.931,000,092,345.38847,086,629.3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948,439.3950,855,184.697,909,179.2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5,323,974.5745,497,739.30-16,461,941.1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2,413,684.38204,422,641.0369,025,898.4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24,182,033.491,150,233,594.101,104,316,409.41
总资产1,924,529,260.861,736,176,268.971,677,367,227.90
主要财务指标2022年2021年2020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3000.09010.01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3000.09010.014
每股净资产(元/股)2.16912.03811.95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2000.0806-0.029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98004.51130.71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28004.0361-1.4960
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90.552894.434799.6301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黄明强,董事刘奇、陈兵、张飞飞,独立董事苏建徽、叶榅平和黄继章。

2.监事会构成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刘四和,监事肖松,职工监事黄云锴。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5人,分别是:总经理鲍俊华,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储松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郭传红,副总经理林政,董事会秘书李骏。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以下简称《规范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137.3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2,167.6155万股的1.83%。其中首次授予917.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66%,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48%;预留22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34%,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5%。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权益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

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198人,约占公司2022年底员工总数1,742人的11.37%,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9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9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原则确定,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获授权益占授予总量比例获授权益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
黄明强董事长30.002.64%0.05%
鲍俊华总经理26.002.29%0.04%
储松潮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4.002.11%0.04%
林政副总经理23.002.02%0.04%
李骏董事会秘书18.001.58%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193人)796.3070.02%1.28%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合计(198人)917.3080.66%1.48%
预留部分220.0019.34%0.35%

合计

合计1,137.30100.00%1.83%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82元的50%,为每股3.9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38元的50%,为每股3.69元。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保持一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升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情况下确定的,本次定价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对等的原则,将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系为保障公司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与一致性,有助于吸引和激励未来加入公司的核心员工,更好地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激励约束机制和人才保障。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经报铜陵市国资委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确定。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述推迟的期限不算在60日期限之内。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限售期间若出现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4%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总量20%的部分(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如有)),在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最后一次解除限售时,锁定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如果任期考核不称职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使的权益(或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予以追回。

4、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不设置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的3个会计年度,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1)2024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13元/股; (2)以2022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4年度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不高于93.0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1)2025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15元/股; (2)以2022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5年度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不高于92.5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1)2026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17元/股; (2)以2022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6年度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不高于92.00%。

注:

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董事会也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经铜陵市国资

委授权相关单位备案。

2、每股收益是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23年底公司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3、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5、上述相关指标计算过程中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标准系数100%80%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三)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每股收益、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具体考核目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上述考核指标能反映公司业绩水平成长

性、股东回报和企业经营状况,能为公司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根据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综上,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同时,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业绩指标的考核,将在每个解除限售前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中就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予以说明。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8、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

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取消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益或者获得激励收益: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4)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5、公司因二级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本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意义,达不到相应激励效果,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某一批次/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激励对象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2、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免职、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到期未重新签订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将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和对公司形象、声誉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

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激励对象离职或退休后,有违规兼职或同业竞争行为的;

(7)激励对象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者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5、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公告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3.90元。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首次授予日在2023年12月中旬,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总成本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917.303,577.4753.661,287.891,263.29681.21291.41

注:

1、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16日

议案二

关于制定《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订《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最大程度上发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促进激励对象勤勉开展工作,进而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为全体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评价,以实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行为表现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组织职责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

五、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除限售份额根据公司层面、个人层面的考核

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的3个会计年度,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1)2024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13元/股; (2)以2022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4年度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不高于93.0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1)2025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15元/股; (2)以2022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5年度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不高于92.5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1)2026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17元/股; (2)以2022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6年度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不高于92.00%。

注:

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董事会也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经铜陵市国资委授权相关单位备案。

2、每股收益是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23年底公司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3、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5、上述相关指标计算过程中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标准系数100%80%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将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报告提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由其做出决议。

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一)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公司应当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

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二)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结果反馈和申诉处理在接到申诉后原则上两周内完成。

(三)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九、考核结果归档

(一)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二)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案保存,且至少保存三年。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议案三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

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等;

(11)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及事宜。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四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8月颁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附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章程》原条款内容修订后内容
1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名提名董事候选人。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名提名监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名提名董事

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名提名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2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同意的,可随时通知召开。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以上修改内容涉及《公司章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相应内容做同样修改,具体如下:

1《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同意的,可随时通知召开。

上述修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请予审议。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五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自2020年11月产生至今已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拟提名:黄明强先生、刘奇先生、陶海涛先生、鲍俊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以上董事候选人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任职,任期三年。

公司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各位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请予审议。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 日

董事候选人简历

1、黄明强:男,1967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中共党员。1988年7月进入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磷铵厂工作,历任技术员、车间副主任、机动科副科长等职。2001年1月至2012年3月,历任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主管、热电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政工党支部书记、人力资源部部长。2010年3月至2014年7月,任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14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氮肥厂厂长、党总支部书记。2020年11月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刘奇:男,1981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01年7月进入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先后在开发区财政局、城管执法大队、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工作。2011年10月至2016年12月,历任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秘书、办公室副主任、融资部副经理。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任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部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任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3、陶海涛,男,汉族,中共党员,1992年4月出生,安徽芜湖人,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专业本科,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2018年6月参加工作,历任经开区安环局科员,经开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副主任、招商一局局长,2021年8月进入大江公司,任大江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资部相关工作。

4、鲍俊华:男,1973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1998年进入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电容电器厂技术员、技术质量科长、总工程师,电容器公司制造部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2015年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3月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曾荣获“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以及“安徽省十五发展创新工程先进个人”称号,全国电力电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5)委员。2020年11起任本公司总经理。

议案六

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自2020年11月产生至今已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拟提名:黄继章先生、叶榅平先生、苏建徽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任职,任期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各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请予审议。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黄继章:男,1988年9月出生,会计学博士,副教授,中共党员。2009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外语系,获文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攻读会计学硕博连读,于2015年取得博士学位。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曾经于2013年至2014年前往美国爱荷华大学商学院访问学习。2015年至今,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师资博士后、讲师、副教授。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及博士后科学基金课题1项,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3项,已在Accounting, Organizations and Scoiety,Journal of Management Accounting Research等国际知名期刊上发表论文。同时兼任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叶榅平:男,197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ESG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1995年至2007年,先后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7年7月起至今,历任上海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于2012年、2018年分别前往英国谢菲尔德大学、英国利兹大学访问学习。已在《法学研究》、《管理世界》、《法学》、《学术月刊》等有影响力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五部,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等各类研究项目二十余项。目前兼任上海法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常务委员;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秘书长职务。2020年11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3、苏建徽:男,1963年2月出生,合肥工业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学院,教授博导,教育部光伏系统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能源研究所所长,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委会委员,安徽省新能源协会理事,安徽省新能源汽车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IEEE会员。主要研究方向:分布式发电与微电网、氢能系统及燃料电池控制、无线电能传输、宽禁带器件及高效电力变换、现代电机控制。主持和承担完成了多项国家自然基金、国家“973”、国家“86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委托产品开发、自主创新研发等科技项目。主要成果:光伏发电并网及离网逆变技术产业化、光伏水泵系统技术产业化、光伏系统测试装备技术产业化、微电网系统技术产业化、高压变频技术产业化等。2023年9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议案七

选举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已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进行换届选举。监事会拟提名胡秀凤女士、肖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以上监事候选人已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以上监事候选人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任职,任期三年。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黄云锴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职工监事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及职工监事简历附后

请予审议。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监事候选人及职工监事简历:

1、胡秀凤,女,1981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曾任职于铜陵市品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顺达驾校、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华诚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会计、审计工作;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办会计;铜陵国誉担保担公司任财务负责人;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风控总监)。

2、肖松,男,1984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任佛山铜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会计;2011年6月至2016年5月,任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2016年6月至2021年12月,任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会计;2022年1月起至今,任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主任助理。

3、黄云锴,男,1973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在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中金铜箔有限公司任职,2003年9月进入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电子电容器分公司副总经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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