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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由主任委员或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两名非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须由公司证券部协助主任委员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文件、资料。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审计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回避。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应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协助审计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风险控制与审计部负责准备和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审计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公司各部门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证券部、风险控制与审计部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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