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互相配合,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与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两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战略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协助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