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本公司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构成,包括两名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自主变用会计政策时,监事会应当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
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监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监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公司
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公司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将财务和经营信息传递给监事会,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有效信息。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证券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由监事会主席审查后方可在监事会会议上审议。
第十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监事会一般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
对于已经列入议程的事项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召集人(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工作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全体监事一致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进行。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以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表决的方式。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表决意向为反对和弃权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证券部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当证券部工作人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或者进行记录时,监事会主席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其他适当的人选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计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而复制监事会会议记录时,必须得到监事会主席的书面许可。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公开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透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拟定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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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