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方大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职期满前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任期内和监事会换届时,新的监事人数合计不超过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3。

第六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合并连续365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或以上的股东提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数加上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以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如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依法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则该股东丧失监事的提名权。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议案的审议采用会议审议和通讯审议两种方式。

会议审议是监事会的主要议事方式,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对议案逐项进行审议

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通讯审议是一种补充议事方式,通常在应急情况下采用,仅限于监事会因故不能召开或审议的事项不是特别重大时。采用通讯审议方式,视同召开临时监事会,监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二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送达、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合理时间以送达、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写明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有关会议相关资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召集人请假,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上应注明委托事项及意见。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要形成监事会决议,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签字通过,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以及监事出席情况;

(三)会议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每项议案表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对会议事项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当赞成票和反对票对

等时,监事会召集人有要求复议的权利。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中有关建议如经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含代理人)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参会人员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该监事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一)准时到会,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二)发言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四)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制订修改方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与《公司章程》具同等法律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