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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选聘。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

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审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大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和独立董事意见等。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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