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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集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中信息是指内幕信息,即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对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业绩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依照相关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先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方式提出,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审核、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时,应将信息接收方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登记在案,并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与责任。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传播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人谋利。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泄露、传播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

人谋利,或有关人员失职,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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