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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电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部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委员会所需费用由公司董事会经费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 “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 “超过”、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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