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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李学峰于2023年3月6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现按照最新发行方案,公司与李学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事项经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

一、与李学峰签订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齐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李学峰

签订时间:2023年12月22日

(二)主要条款

一、将原协议中“定义与释义”的“本次发行”修改为“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发行方式和定价原则向乙方发行不低于44,444,445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2,403,630股(含本数)股票的行为。

在甲方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将原协议中“发行股票数量”修改为“乙方认购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不低于44,444,445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2,403,630股(含本数)股票的行为。

在甲方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非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另有规定,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减的,则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将予以相应调减。”

(三)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乙方签字后成立,生效条件与原协议一致。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李学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李学峰签署补充协议。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分别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与李学峰签署补充协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李学峰签署的补充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李学峰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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