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如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将遵守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非常设项目小组,并根据项目性质临时委任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由对应公司投资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战略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项目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项目小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资料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