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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

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 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 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 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 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 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 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 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 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 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

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主管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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