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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环保: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职审计人员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专职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且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独立董事委员至少占2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一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将有关信息及相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第二十四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因故未出席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公司应当保存前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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