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国泰环保:2023-04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证券代码:301203 证券简称:国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3-042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主持,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议案与某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议案与某
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过半数通过;如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为单数,并不少于三名。除战略委员会外,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为单数,并不少于三名。除战略委员会外,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主任委员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
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决策权限及程序如下: …… (七)关联交易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决策权限及程序如下: …… (七)关联交易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如有)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如有)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如有)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如有)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如有)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一百五十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5年。第一百五十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销售总监、技术总监及其他通过董事会聘任的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销售总监、技术总监及其他通过董事会聘任的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如有)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宗旨和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5.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6.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宗旨和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5.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6.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
2.分配前提: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利润分配: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分配前提: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中期利润分配:在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净利润为正值、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负责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现金利润分配: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现
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1/2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5.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6.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8.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三)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预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可以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5.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6.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展战略和筹融资规划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8.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展战略和筹融资规划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委派专人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