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鉴于公司拟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一)监管措施情况
经自查,公司于2022年1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
证监决[2022]25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2020年8月、2020年12月,公司与Alphawave IP Inc.(以下简称"Alphawave")签署协议,约定公司向Alphawave采购SerDesIP和相关服务,交易金额294.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19.82万元(以2020年12月31日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28%。Alphawave时任董事Sehat Sutardja(周秀文)是公司董事长、总裁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及董事、副总裁Wei-jinDai(戴伟进)的妹夫,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2月9日才履行董事会补充审议程序,并于2021年2月10日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吸取教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并积极履行整改措施。公司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审批机制,排查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规职责。公司深化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