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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2日在公司南京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网络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分别于2023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以及2023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举行。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名,848,950,5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8631%;其中中小股东共13名,239,683,3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07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名,609,267,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65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2名,代表股份239,683,2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071%。

3、公司董事长周一峰女士因故无法出席并主持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周一峰女士已委托公司董事吴银龙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推举吴银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以下议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1、《关于宁波百地年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方为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周一峰、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马森能源(南京)有限公司,关联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为640,951,994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关联方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39,222,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8%;反对46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39,222,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8%;反对46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8,496,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5%;反对4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39,229,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7%;反对45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1,143,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04%;反对7,8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31,876,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429%;反对7,8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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