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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成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制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和信息披露,保障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由公司管理层视情况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总体要求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为本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所必需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体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税和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准则;

(四)具有能够完成各类型审计任务并确保审计质量的项目人员配备和质控、复核体系;

(五)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没有因审计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相关机构的处罚,或者在承担的审计项目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情形;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和国家信息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如果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

式,选聘工作应当公平、公正进行。在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并保障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主要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聘期为一年,到期可以续聘。为保持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在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并保障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以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或确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三)公司将收到的符合初审选聘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根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公司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公司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如果

确需设置的,选聘文件中应当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当向本公司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当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并同意续聘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严重违约;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合作;

(六)其他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合理情形。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前任和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第十六条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股东大会作出的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具体执行签约、续约、解除业务约定相关工作,不得超出相关权限参与、干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公司监事会可以根据情况依据公司章程和《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当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

选聘时严格落实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并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生效后,若日后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届时最新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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