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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公示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21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与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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