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材料,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韩玲珑
2023年12月21日
独立董事签字:
蓝发钦
2023年12月21日
独立董事签字:
卢 鹏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