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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日期:2005-06-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05年2月21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营市中院")
    3、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人:深圳市永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
    诉讼代理人:秦富亭
    被诉人:深圳东方英文书院(以下简称"英文书院")
    被诉人代理人:杜永新
    纠纷起因:永泰公司自2004年1月10日至2005年1月18日向英文书院提供21笔合计183,643,424元(其中含2005年借款400万元)借款,英文书院逾期未还。
    诉讼请求:查封英文书院价值172468664.77元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相关协议约定。
    二、判决情况
    2005年2月23日,东营市中院对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下达了编号为(2005)东民四初字第16-36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执行查封英文书院的房产和土地。
    2005年3月3日,东营市中院下达了(2005)东民四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裁定英文书院于2005年3月9日前还请永泰公司借款,永泰公司预付的案件受理费、实支费和诉讼保全费由英文书院径付永泰公司。
    2005年3月14日,东营市中院向英文书院下达了(2005东执第40-60号)执行通知书。限英文书院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永泰公司同意英文书院以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172468664.77元抵偿所欠永泰公司债务,其余债务另行偿还。双方正在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截止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效益,维护了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
    2、东营市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东民四初字第16-36号;
    3、东营市中院民事调解书(2005)东民四初字第16-36号;
    4、东营市中院执行通知书(2005东执第40-60号);
    5、深圳乾嘉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乾嘉德评报字(2005)第009号评估报告;
    6、协议书。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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