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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5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4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5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 19

第八章 信息保密制度 ...... 19

第九章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 21

第十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28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29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 29

第十三章 附则 ...... 30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披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

东;

(七) 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

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注册地证券监管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

执行。第十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项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

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

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

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公司或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公司;

(五)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第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

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使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

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的时间。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披办法》等规则要求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披办法》等规则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下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

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

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

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

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

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

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

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

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应当

及时通过公司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一) 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 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的;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四)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候

选人的简要情况。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

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

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交所披露规则进行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二)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交所披

露规则进行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 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 在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

事审阅;

(三)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 监事会召开会议审核定期报告;

(六) 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七)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

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 及时通报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四) 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项,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

人或其指定人员为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第五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

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

时和准确。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

董事长审定;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注册地证券监管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

存。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五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

信息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七条所述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第五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口头形式;

(五) 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第五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立即向注册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上交所报告。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第六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方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六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当地证监局等单位进行

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

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

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

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八章 信息保密制度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第六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第六十九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七十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

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

现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一) 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

相关信息交流;

(二)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章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第一节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

列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息;

(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

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

或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等能够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力的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五) 由于所担任的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

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第二节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未经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管理,上述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的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三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七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

门制订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途径及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参考格式文件详见附件一。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地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八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节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八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指导,公司通过与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违反内幕信息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部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第八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八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

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公司发现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节 责任追究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九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擅

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处罚,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十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九十三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机构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

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书面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第九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九十五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九十六条 若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

股票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处理。第九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第九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九十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 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

件;

(三)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函件。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

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一百〇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

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

撤换,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证券监管

机构、上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第一百〇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

处罚情况及时向注册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上交所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百〇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一百〇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一百〇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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