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发展规划部门。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可以提出战略方案,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
第十条 委员会决策程序如下: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公司管理层对项目进行初审,同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初审意见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公司管理层;
(四) 由公司管理层进行评审,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