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3〕0264号
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金建霞,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小红,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何新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胡本源,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大明,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王传兵,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万江春,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或者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亿元,营业成本3.53亿元
公司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修改原始单据
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3亿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3亿元,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2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亿元
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7.28亿元,占2022年半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51.64%,虚增营业成本17.28亿元,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综上,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情节严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建霞、时任董事李小红及时任独立董事何新益、胡本源、李大明、王传兵、万江春作为时任董事会成员,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建霞、时任董事李小红,时任独立董事何新益、胡本源、李大明、王传兵、万江春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