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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产融: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目 录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关于调整2023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8关于修订《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 ················ 12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中航产融 公告编号:临2023-053债券代码:155693、163165、188014、185436、185835、137510、138553、138753、138729、138850、138914、115464、115561、115708、115965、115966、240204、240209、240327债券简称:19航控08、20航控02、21航控02、22产融01、22产融02、22产融03、22产融Y2、22产融Y5、产融YK01、23产融01、23产融04、23产融05、23产融06、23产融K1、23产融08、23产融09、23产融10、23产融11、23产融13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2月29日 9点 30分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中航产融大厦30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调整2023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2关于修订《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另行刊登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有关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不迟于2023年12月23日(星期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成员单位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

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705中航产融2023/12/22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的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持股凭证。

2、登记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中航产融大厦41层。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联系人:张群、刘窎。电话:010-65675115 传真:010-65675161

特此公告。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二)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调整2023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2关于修订《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议案一

关于调整2023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加强对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有效管控,实现与控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成员单位日常关联交易的规范运作。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已经九届十六次董事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目前,各项日常关联交易额均在2023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内。

近期,下属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根据其经营情况的变化及发展需要,拟在2023年涉及财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基础上,调增2项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即信贷资产余额、存款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交易内容关联交易方调整前调整后
财务公司业务信贷资产余额航空工业及其下属单位5,500,000.007,000,000.00
存款余额航空工业及其下属单位18,000,000.0025,000,000.00

主要原因:

1、信贷资产余额调增:中航财务发挥司库功能,积极推进贷款统筹工作;

2、存款余额调增:中航财务根据实际经营状况适当调整。

一、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目的

信贷业务关联交易为本公司下属中航财务与航空工业及其下属成员单位之间的存款、贷款业务。中航财务为航空工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业务对象均为集团内企业,因此中航财务的存款、贷款业务均为关联交易。中航财务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将风险控制放在工作首位,从系统控制、制度控制和流程控制三个方面严控风险,由于执行了严格的风险控制,加之航空工业及其下属成员单位近年来总体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中航财务已经成为本公司稳定的利润来源之一。

2、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与航空工业及其下属成员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可观的收益,同时,本公司与航空工业及其下属成员单位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根据市场化原则,自愿平等进行,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二、交易定价原则

公司对关联交易采取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按照公平市场价格,充分保护各方投资者的利益。具体定价原则如下:

1、存款业务:航空工业及所属成员单位在公司所属子公司中航财务的存款利率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成员单位办理存款业务,相关政策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规定执行,充分保障成员单位资金的安全,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贷款业务:公司所属子公司中航财务为航空工业及所属成员单位提供的贷款利率遵循“对标市场、自主定价、聚焦航空、精准灵活、具有竞争力”的原则,根据其定价管理办法,以公司信贷业务成本利率为基准,综合考核客户的主业、信用评级、市场LPR情况等因素,实施差异化优惠利率。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本公司上述关联交易皆按照业务类型签署协议,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协议签署日期、生效条件等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张民生先生、杨东升先生、李斌先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现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批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

规定》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规范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产融)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航空规【2023】24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中航产融修订了《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修订说明详见下表:

序号修改章节原制度内容修订后内容修改说明
1第四章 担保事项的审批管理第十一条 中航产融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中航产融提供担保,应当按照要求上报产融决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十五条
2第四章 担保事项的审批管理第十一条 中航产融年度担保预算提交中航产融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可先履行党委会决策程序,后续再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于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提供担保预算报送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中,对于四类严控类担保预算事项,须提交集团公司党组会前置审议、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二条 中航产融年度担保预算提交中航产融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可先履行党委会决策程序,后续再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于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提供担保预算报送至集团公司党组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决定,若担保事项同时满足本规定第十二条任一情形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根据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航空规【2023】24号)有关规定修订担保预算的审批流程
3第四章 担保事项的审批管理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中航产融股东大会审批: (一)中航产融及各所属单位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中航产融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十三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中航产融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6.1.10有关规定修订了需上报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4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十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6.1.11有关规定新增信息披露章节

本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现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产融)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航空规〔2023〕24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是指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包括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三条 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提供担保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科学决策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是指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资委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涉及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还应当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防范风险原则。是指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应当对提供担保的必要性、合规性、担保风险等进行充分的、审慎的评估,并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防范担保风险;

(三)科学决策原则。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按规定需履行相关上级单位审批程序的,应当报经相关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中航产融总部和各所属单位合称为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中航产融计划财务部为中航产融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中航产融担保管理制度及流程;

(二)负责收集各单位担保事项,组织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等级调查及项目评审,拟定担保方案并履行审批程序;

(三)对申请担保企业及项目报审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出具合规审查初审意见;并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出具风险审查初审意见。

(四)负责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检查,建立担保业务明细账,监控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信贷履约情况,防范担保风险;

(五)负责担保业务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六条 风控法务部对中航产融计划财务部提交的担保业务负责组织召开固有业务评审会,并就申请的担保事项、材料以及计划财务部的法律、合规和风险的审查意见,出具复审意见。

第三章 担保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一)严禁类担保事项

1.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严禁对参股企业提供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

(二)严控类担保事项

1.原则上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2.原则上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

3.原则上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

保;

4.原则上不得对控股企业提供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对以上四种情形进行担保的,应当对提供担保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逐级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通过后(上市公司可先履行党委会决策程序,后续再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经中航产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提供。

其中,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按规定无法提供担保的股权基金类股东、个别股东达不到债权人担保资质要求、个人股东等客观原因,确需对控股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的,对于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确实无法取得反担保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八条 中航产融各级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应当以本单位的净资产实力为参考标准,审慎控制提供担保余额,严格控制担保履约或有负债风险。原则上中航产融总部提供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中航产融总部最近一期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各级单户子企业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期净资产的50%。在计算比例时,对于向全资SPV(特殊目的公司)子企业提供的担保可以予以剔除。

第九条 中航产融总部原则上仅提供保证方式的担保。

第四章 担保事项的审批管理

第十条 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单位提供的每笔担保(包括新增担保和接续担保),至少应当经本单位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供。其中,新增担保是指提供担保单位新提供且将增加本单位担保余额的担保;接续担保是指提供担保单位为已经提供担保的债务展期或借新还旧继续提供的担保;集体决策程序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担保制度等有关授权决策规定,由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支委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进行的集体审议决策。

按相关制度或规定,提供该项担保需要报送上级单位审批的,应当经上级单位审批同意方可提供。其中,中航产融三级及以下单位(按照管理关系界定,下同)提供的新增担保,至少应当报经中航产融二级单位审批同意;对四类严控类担保事项提供的新增担保,至少应当报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中航产融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中航产融提供担保,应当按照要求上报产融决策。

第十二条 中航产融及所属单位对担保业务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一)年度担保的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各所属单位应于上一年末对下一年度需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梳理和分析,编制下一年度拟提供担保项目预算明细表,逐级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通过后,于11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提供担保预算

报送至中航产融。

中航产融计划财务部组织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明细表,并编制本部下一年度担保预算明细表,将中航产融年度担保预算提交中航产融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可先履行党委会决策程序,后续再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于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提供担保预算报送至集团公司党组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决定,若担保事项同时满足本规定第十三条任一情形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年度担保预算的执行。年度担保预算一经制定并经有关决策机构审批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担保预算执行。

(三)若超出担保预算批复的担保事项,均需重新提交中航产融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若符合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还需经过中航产融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中航产融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第十四条 中航产融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第十三条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在中航产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内,需要由中航产融作为担保人分笔办理担保的,需由被担保单位提交担保申请,经中航产融固有业务评审会评议通过后,上报中航产融总办会,由中航产融总办会在担保额度授权事项范围内决定,决策前须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

第十六条 中航产融各级单位对所属单位提供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循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对单笔担保行为进行主观故意拆分以规避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上报审批的担保事项,上报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提供担保的事由、必要性和基本情况(本次申请担保的融资事项的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情况,被担保单位股权结构情况,拟提供担保事项履行决策审批情况);

(二)被担保单位的基本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分析;

(三)本次申请担保的融资事项的还款资金来源、还款保障措施及反担保措施等情况;

(四)本次申请担保的融资事项对融资主体年度债务管控指标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文件。

第五章 担保事项的提供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科学决策三原则对提供担保的必要性、合规性、担保风险等进行审慎评估,并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决策程序后方可提供。提供担保单位应当至少对被担保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

(一)申请担保的事由、必要性和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基本财务状况、股权结构情况等);担保人担保规模占净资产比例;

(二)本次申请担保的融资事项的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情况;

(三)本次申请担保的融资事项的还款资金来源、还款保障措施及担保代偿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

(四)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文本等资料。

第十九条 各单位提供担保时,应根据被担保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求其提供资产抵押、资产质押、第三方单位担保或反担保函等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提供担保单位的法律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

查。合同签订时,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中航产融总部为有关单位提供担保的,被担保单位应按照中航产融总部所提供担保金额的1%向中航产融总部缴存担保保证金。

(一)如果被担保单位按期归还债务,中航产融总部担保责任完全解除的,由中航产融总部从缴存的担保保证金中扣收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作为担保风险专项基金,剩余部分退还给被担保单位。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担保费用按照提供的担保金额×1‰×担保债务的年数收取;担保债务年限在5年以上的,担保费用按照提供的担保金额×6‰收取;

(二)如果被担保单位未能按期归还债务,导致中航产融总部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代偿责任的,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其所缴存的全部担保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直接扣收,不再退还被担保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所属单位可因企施策,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担保保证金制度、担保费制度或其他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提供担保单位根据担保风险等情况可向被担保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保证金,并根据后续担保是否履约等情况约定保证金是否退还及退还的比例或金额,相关约定应在担保合同或担保保证金合同等合同、协议中进行书面约定。

第六章 担保的事后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中航产融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中航产融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在担保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担保单位发生可能对其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或可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时,如控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合并、分立、减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解散、发生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偿还的行为或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中航产融;其中控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合并、分立、减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解散等事项应当事前征得中航产融总部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担保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所担保的债务融资事项发生可能加重中航产融担保责任的变更事项时(如利率调升、债务延期、债务主体变更或转移),被担保单位应当事前征得中航产融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提供担保单位应妥善保管担保业务审批资料和担保合同等相关资料文件,建立担保业务明细账,逐笔记录担保业务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提供担保单位在提供担保后,本单位担保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跟踪(每半年至少一次)被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视情况要求被担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

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中航产融及各所属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填报报担保业务情况报表。对符合《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进行定期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十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 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一条 提供担保单位在提供担保后,一旦发现被担保单位发生可能对其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或可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可能面临担保履约风险时,应当及时采取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改善经营管理、追加反担保、资产保全等必要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第三十二条 担保事项应当作为各单位内部审计、巡视巡查的重点,中航产融所属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中航产融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等措施。对因违规行为给集团公司、中航产融或本单位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在本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于本制度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本单位担保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并于修订完成后15天报送至中航产融计划财务部备案。同时,应履行相应工作程序修改完善本单位相关制度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从其规定;中航产融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此外,集团公司有深化改革授放权专项文件的,在不违反国资委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依照授放权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中航产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规定生效后,原《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中航产融规〔2022〕26号)同时作废。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航产融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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