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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新科:关于全资子公司进行债权重组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3-038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进行债权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红岩”)为加快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回笼,拟与部分经销商实施债权重组。2023年12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监事会2023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汽红岩与部分经销商实施债权重组的议案》,同意上汽红岩与部分经销商实施债权重组。

一、债权重组情况概述

受传统基建房地产投资增速下行、运力过剩等因素影响,2022年国内重卡市场呈现断崖式下滑。虽上汽红岩根据重卡行业市场情况、发展趋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由于经销商库存去化较慢,经销商回款迟滞,回款期延长,上汽红岩长账龄应收账款增加。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应收账款原值597,183.99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61,887.15万元,应收账款净值435,296.84万元;其中,上汽红岩应收账款原值492,149.55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59,296.64万元,应收账款净值332,852.91万元。

上汽红岩虽加大应收账款回笼、催收、诉讼催讨等清收力度,但因应收账款回款不佳,给经营带来了较大的挑战。考虑到上汽红岩经销商库存状况、终端客户回款压力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快上汽红岩长账龄应收账款回收,降低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上汽红岩拟与部

分经销商进行债权重组,对部分债权进行折让,以促进经销商库存消化及终端客户回款,加快长账龄应收账款回笼。

二、债权重组方案

本次上汽红岩拟与106家经销商签订债权重组协议,涉及的债权金额合计115,798.90万元,合计折让不超过 34,617.88万元,预计折让后债权金额81,181.02万元;具体数额以上汽红岩与经销商签订的债权重组协议为准。

债权重组协议签署后,相关经销商需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以现款/承兑/转款方式向上汽红岩支付约定的折让后的车款本金。自经销商按时向上汽红岩付清该笔款项,上汽红岩对经销商约定的相关债权本金以及经销商对上汽红岩的相应债务本金视为结清。

上述债权重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2023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债权重组发表了独立意见。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上汽红岩本次债权重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上汽红岩与部分经销商实施债权重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债权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汽红岩(甲方)拟分别与上述经销商(乙方)签署的债权重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甲方应收账款本金(具体金额以协议为准),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和金额全面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减免乙方部分车款本金(具体金额以协议为准)。由甲方直接在对乙方应收账款上抵减相应金额(具体金额以协议为准)。

2、乙方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以现款/承兑/转款方式向甲方支付车款本金(具体金额以协议为准)。自乙方按时向甲方付清该笔款项,即本条所述款项之日起,前述的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本金以及乙方

对甲方的相应债务本金视为全部结清。

3、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和金额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原债权本金(具体金额以协议为准),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年度汽车销售合同以及授信等具体业务模式协议向甲方支付原债权本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

4、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签约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本次债权重组目的、对公司影响及风险分析

上汽红岩通过实施本次债权重组有利于加快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回笼,进一步开拓市场,降低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上汽红岩的长远发展。同时,经公司初步测算,截止2023年9月末,相应债权重组金额115,798.9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35,989.35万元,若本次债权重组顺利实施,将转回减值准备1,371.47万元,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经审计后的2023年年度报告数据为准。

由于本次债权重组事宜的具体实施情况及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债权重组履行的审议程序

1、上汽红岩本次债权重组已经公司2023年12月22日分别召开的董事会2023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2023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本公司独立董事叶建芳、苏子孟、杨林,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上汽红岩实施本次债权重组有利于加快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回笼,进一步开拓市场,降低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上汽红岩的长远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上汽红岩实施本次债权重组的债权重组对方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及债权重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债权重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债权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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