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含本数)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
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
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
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公司应当保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