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含本数)以上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
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组,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投资
评审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公司应当保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