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序等内容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 |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序等内容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确定。 |
2 |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议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
3 |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认可 |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