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2 |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包括至少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
3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 (四)其他相关事宜。 |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4 |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情况下,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方可召开,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召开。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负责召集、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召开。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负责召集、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
5 |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 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审查审计费用: (五)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审查审计费用: (五)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