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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有关各方应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加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七条 法定信息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可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遵循公平、诚信原则,自愿地披露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判断。第八条 其他公共传媒信息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告。 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网络沟通平台 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给予答复。 丰富和及时更新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网站。第十条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介绍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并就公司的业务构成和长远规划与专业人士交换意见。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 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可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会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收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和一对一的沟通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及时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与个别投资者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在实施融资计划等重大项目时,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拟定及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数量、构成以及变动情况等;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和职能部门

(一)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应视情况指定或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岗位,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相关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由责任人指定一名或多名投资者关系联络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董事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系;各单位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确保所报告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再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想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培训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第二十四条 与专业中介机构的关系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聘用投资者关系中介或顾问机构,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避免该中介或顾问机构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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