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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人: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证券代码:300894 证券简称:火星人 公告编号:2023-094债券代码:123154 债券简称:火星转债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12月20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9.5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2.33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0日,以12.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49.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标的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

450.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500.00万股的1.1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5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9%,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9.00%;预留49.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2%,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1.00%。

4、授予价格:12.93元/股。

5、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1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7、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9亿元; 2、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4.5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5亿元; 2、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5.5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2亿元; 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6.8亿元。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5亿元; 2、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5.5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2亿元; 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6.8亿元。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SABC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1月4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独立董事钱凯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定于2023年2月6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1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意见。公司于2023年2月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12)。

4、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3-014)。

5、2023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3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符合条件的202名激励对象授予376.9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3月22日。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05,000,482股增加至408,769,482股。

7、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5人因离职等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7人调整为21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400.50万股调整为392.50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450.00万股调整为442.00万股。

(二)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10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象共计放弃限制性股票

15.60万股。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实际授予人数为202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6.90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三)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00元(含税)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由12.93元/股调整为12.33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3年12月20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49.50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37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12.33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合计37人)49.5011.00%0.12%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49.5011.00%0.12%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三)本次预留授予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0日,并根据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初步测算,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
49.50162.863.97119.4939.39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经自查,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0日,以12.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4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火星人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火星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事项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火星人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5、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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