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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本规划考虑因素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回报和长期增值。第三条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股利分配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股利分配。

3、现金分配的最低比例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公司单体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的前

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的30%。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 决策、监督和披露

1、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公司单体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进行披露。

3、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第五条 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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