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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汇通能源”)拟以现金及转让债务方式向南昌鸿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都置业”)出售其所持有的上海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泰”)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本所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取得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承诺:(1)向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依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核查意见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

4.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

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核查意见。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汇通能源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7.本所律师同意汇通能源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核查意见仅供汇通能源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以本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事宜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前一日,即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相关各方出具的股票买卖情况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相关各方出具的股票买卖情况自查报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徐莹

李静娴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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