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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发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研究公司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至少由5人组成,委员全部由董事担任,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最好为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五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提名委员会议案资料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构成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或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企业外部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委员会召集人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前,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及传真方式等)。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议应该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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