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如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中有2 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由审计委员会选举其中1人为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第六条职责时,应及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所需材料应随会议通知提交各委员。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可以书面方式也可通过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送达。
第九条 日常工作程序
(一)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前,审计部应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会议文件收集整理准备工作,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后,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并筹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公司相关财务和内控报告;
3.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合同及相关报告;
4.公司聘请或者解聘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建议;
5.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及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后,审计委员会就下述情况提出建议并将相关决议、书面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年度报告工作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沟通,在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审计,其工作流程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泄露有关信息或利用该等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同时对应的原工作规程废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