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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其决策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9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据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548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戴继雄、王志华、王艳辉

2023 年12月20日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戴继雄

独立董事(签字):

王志华

独立董事(签字):

王艳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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