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思泉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规则第七条所列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3

第十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第十二条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4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权限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聘请具有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5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第十六条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七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第十八条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方。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7

第二十三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8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9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自然人。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2 以上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10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出判断之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11

第三十四条 公司如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履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12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