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2023年7月13日,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脉医疗”、“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2023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3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和国泰君安以下统称“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决议及《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二)发行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三)发行股票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1.00元/股。
(五)发行数量
根据《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即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1,593,444股(含本数)。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80,922.87万元(含本数),股票数量不超过11,375,934股(含本数,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180,922.87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159.04元/股)。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的实际发行数量为10,748,10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809,228,682.98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六)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12月6日,T-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159.04元/股。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以全部有
效申购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根据《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确定发行价格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8.33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比率为105.84%。
(七)发行对象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68.33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10,748,106股,募集资金总额1,809,228,682.98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7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获配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083,229 | 518,999,937.57 | 6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26,762 | 256,999,847.46 | 6 |
3 | 贵州铁路人保壹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534,664 | 89,999,991.12 | 6 |
4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4,960 | 84,999,916.80 | 6 |
5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87,138 | 81,999,939.54 | 6 |
6 | 安徽中安高质量发展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75,256 | 79,999,842.48 | 6 |
7 | 北京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475,256 | 79,999,842.48 | 6 |
8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45,553 | 74,999,936.49 | 6 |
9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386,146 | 64,999,956.18 | 6 |
10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380,205 | 63,999,907.65 | 6 |
11 | 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56,442 | 59,999,881.86 | 6 |
12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 | 356,442 | 59,999,881.86 | 6 |
13 | 泰康资产稳定增利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 356,442 | 59,999,881.86 | 6 |
序号 | 获配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4 | IDG资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IDG中国股票基金 | 356,442 | 59,999,881.86 | 6 |
15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6,442 | 59,999,881.86 | 6 |
16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56,442 | 59,999,881.86 | 6 |
1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10,285 | 52,230,274.05 | 6 |
合计 | 10,748,106 | 1,809,228,682.98 | -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八)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09,228,682.98元,扣除发行费用27,828,555.28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81,400,127.70元。发行费用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费用明细 | 不含增值税金额(元) |
1 | 承销保荐费用 | 24,727,244.98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234,888.50 |
3 | 律师费用 | 1,414,772.65 |
4 | 信息披露费 | 141,509.43 |
5 | 其他 | 310,139.72 |
合计 | 27,828,555.28 |
(九)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上述限售期内,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发行后在限售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除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配发行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内部决策程序
发行人于2022年7月25日和2022年9月29日先后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发行人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作出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
2022年12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2023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3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调整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6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调整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2023年9月8日和2023年9月27日先后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发行人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延长12个月至2024年9月28日。
(二)监管部门同意注册过程
2023年7月13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3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11月17日向上交所报送的《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及《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名单》(以下简称“《认购邀请名单》”)中共计包含353名特定投资者,包括截至2023年11月10日心脉医疗前20名股东20家(剔除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香港中央结算,未剔除重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6家、证券公司50家、保险公司37家、其他投资者130家、个人投资者40位。
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报送《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后,有6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认购邀请名单》的基础之上增加该6名投资者,具体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1 | 贵州铁路人保壹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其他投资者 |
2 | 安徽中安高质量发展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投资者 |
3 | IDG资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IDG中国股票基金 | 其他投资者 |
4 | 广州越秀金蝉六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投资者 |
5 | 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投资者 |
6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在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本次发行共向359名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截至2023年11月30日心脉医疗前20大股东(剔除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香港中央结算,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6家、证券公司51家、保险公司37家、其他投资者135家、个人投资者40位。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二)申购报价情况
2023年12月8日9:00-12:00,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28份申购报价单。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共同核查确认,全部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均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159.04元/股-185.23元/股。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为有效申购 |
1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7.22 | 6,000.00 | 是 |
171.55 | 8,500.00 | |||
165.88 | 12,200.00 | |||
2 | 建银国际(中国)有限公司 | 161.03 | 6,000.00 | 是 |
3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0.99 | 6,000.00 | 是 |
4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77.10 | 7,200.00 | 是 |
175.18 | 8,200.00 | |||
5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8.65 | 7,500.00 | 是 |
6 | 贵州铁路人保壹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185.00 | 8,000.00 | 是 |
180.00 | 9,000.00 | |||
7 | 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85.00 | 6,000.00 | 是 |
8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 175.55 | 6,000.00 | 是 |
序号 | 发行对象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为有效申购 |
产品 | ||||
9 |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和谐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63.50 | 6,000.00 | 是 |
10 | 泰康资产稳定增利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 175.55 | 6,000.00 | 是 |
11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5.00 | 12,400.00 | 是 |
12 |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5.60 | 6,000.00 | 是 |
159.78 | 6,500.00 | |||
13 |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资攀山二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 159.04 | 6,000.00 | 是 |
14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169.95 | 6,000.00 | 是 |
168.88 | 6,400.00 | |||
15 | UBS AG | 167.50 | 8,600.00 | 是 |
16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6.88 | 16,500.00 | 是 |
17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6.00 | 6,000.00 | 是 |
165.61 | 12,000.00 | |||
18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72.00 | 6,000.00 | 是 |
19 | 广州越秀金蝉六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3.63 | 6,000.00 | 是 |
20 | 安徽中安高质量发展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5.23 | 6,000.00 | 是 |
175.48 | 8,000.00 | |||
2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0.97 | 13,300.00 | 是 |
173.27 | 25,700.00 | |||
165.57 | 43,800.00 | |||
22 | 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 | 167.12 | 6,000.00 | 是 |
2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8.99 | 22,000.00 | 是 |
175.00 | 40,000.00 | |||
170.37 | 51,900.00 | |||
24 | 嘉兴晨壹恒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3.63 | 10,000.00 | 是 |
160.00 | 20,000.00 | |||
25 | 北京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70.00 | 8,000.00 | 是 |
2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8.33 | 6,000.00 | 是 |
27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171.11 | 6,000.00 | 是 |
168.88 | 6,500.00 |
序号 | 发行对象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为有效申购 |
28 | IDG资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IDG中国股票基金 | 173.00 | 6,000.00 | 是 |
(三)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确定发行价格的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68.33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10,748,106股,募集资金总额1,809,228,682.98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以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180,922.87万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7家,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月)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083,229 | 518,999,937.57 | 6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26,762 | 256,999,847.46 | 6 |
3 | 贵州铁路人保壹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534,664 | 89,999,991.12 | 6 |
4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4,960 | 84,999,916.80 | 6 |
5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87,138 | 81,999,939.54 | 6 |
6 | 安徽中安高质量发展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75,256 | 79,999,842.48 | 6 |
7 | 北京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475,256 | 79,999,842.48 | 6 |
8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45,553 | 74,999,936.49 | 6 |
9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386,146 | 64,999,956.18 | 6 |
10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380,205 | 63,999,907.65 | 6 |
11 | 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56,442 | 59,999,881.86 | 6 |
12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 | 356,442 | 59,999,881.86 | 6 |
13 | 泰康资产稳定增利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 356,442 | 59,999,881.86 | 6 |
14 | IDG资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IDG中国股票基金 | 356,442 | 59,999,881.86 | 6 |
15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6,442 | 59,999,881.86 | 6 |
16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56,442 | 59,999,881.86 | 6 |
1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10,285 | 52,230,274.05 | 6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月) |
合计 | 10,748,106 | 1,809,228,682.98 | - |
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认购邀请名单》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配发行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四)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I型专业投资者、II型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C2、C3、C4、C5。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适合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在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参与申购。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发行对象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3 | 贵州铁路人保壹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序号 | 发行对象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4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6 | 安徽中安高质量发展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7 | 北京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8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9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10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11 | 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 | 是 |
12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13 | 泰康资产稳定增利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14 | IDG资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IDG中国股票基金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15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16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1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I型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17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
(五)发行对象的私募备案核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贵州铁路人保壹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安徽中安高质量发展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均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前述参与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3、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组合参与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5、J.P. MORGAN SECURITIES PLC、IDG资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并以自有资金认购,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6、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六)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认购对象在参与本次发行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承诺:申购方及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联席主承销商向申购方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七)本次发行缴款、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11日向17名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截至2023年12月14日,17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2023年12月18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972号)验证,截至2023年12月14日止,中金公司已收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809,228,682.98元。
2023年12月15日,中金公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23年12月18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971号)验证,截至2023年12月15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09,228,682.98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7,828,555.28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1,400,127.7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金额为人民币10,748,106.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额为人民币1,770,652,021.70元。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 |||
陈 亮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伍 韵 | 刘思嘉 |
项目协办人: | |||
龚 丽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 |||
王 松(代)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