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提名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提名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三、经审核,谢宁先生、朱钢先生、杨伯豪先生、陈峥女士、孙玮先生、徐益民先生、廖定进先生、强莹女士、余瑞玉女士、俞红海先生、吴弘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和资格,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
四、同意提名谢宁先生、朱钢先生、杨伯豪先生、陈峥女士、孙玮先生、徐益民先生、廖定进先生、强莹女士、余瑞玉女士、俞红海先生、吴弘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永明、强莹、余瑞玉、俞红海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