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23-085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9:15至2023年12月21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13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3,292,79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410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0,584,6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71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08,15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38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508,90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6884%。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金川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178,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24%;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94,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517%;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08,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999%;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94,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517%;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依据谨慎原则,股东黄申力已回避表决。
2.02、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178,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24%;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94,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517%;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153,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29%;反对1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78%;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69,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696%;反对1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498%;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06%。
4、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资产池和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689,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754%;反对1,603,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2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905,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1334%;反对1,603,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86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153,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31%;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76%;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6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710%;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483%;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06%。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689,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754%;反对1,603,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2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905,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1334%;反对1,603,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86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3,178,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24%;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94,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517%;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178,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24%;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94,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517%;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金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