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宗坚先生、冯国满先生、孙西林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能力,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宗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冯国满先生、孙西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孙西林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宗坚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前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