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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总裁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总裁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总裁的任免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根据总裁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副总裁、财务总监,共同协助总裁开展工作。由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组成的公司总裁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 总裁及其提名的其他总裁班子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七条 总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胜任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总裁班子其他成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裁的,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解聘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第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裁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裁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第十三条 副总裁对总裁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总裁汇报工作,并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二)负责完成所分管的各项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三)完成总裁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参与公司财务计划的制定,依法对财务计划的落实进行督查,负责对各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的管理;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协助公司做好资金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

(三)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完成总裁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裁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总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总裁应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十九条 总裁应当充分依靠员工,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好经营管理,积极开拓市场,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二十条 总裁应当确保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总裁应当了解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第二十二条 总裁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三条 总裁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裁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当总裁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因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总裁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裁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有关总裁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总裁班子其他成员。

第五章 总裁工作班子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总裁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订具体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分工或总裁的委托,协助总裁分管或联系具体方面的工作,执行专项业务。对于分管或受委托的工作负有责任,拥有相应职权;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事项,主动沟通和听取意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总裁报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经调查研究后向总裁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总裁班子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向总裁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子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对总裁班子负责。 第三十一条 总裁可根据需要提出缩编或扩编职能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总裁报告所在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总裁有对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总裁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总裁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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