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独立董事与年审机构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第五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该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参会人员的签字。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