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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监事会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和《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1/3。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全公司资本,维护股东权益;

(二) 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政策和会计规定;

(三) 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议召集与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董事会会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通过了违反《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会议议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监事会主席审阅,并由后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送达。

第五章 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主席决定。会议通知经主席签发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开会前十日和前二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专人送出或其他经监事认可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记载开会时间、地点、议题及必要参考材料。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推选的程序。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理由。

第六章 会议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以监事会在规定期限内是否收到有效表决票确定是否参加会议。监事可以先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监事会,再将原件邮寄或专人送达公司。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出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包括通讯表决)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第二十五条 每项议案经有效表决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监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会议记录完成会议决议的有关文件,呈监事会主席签发;如会议决议需由公司有关部门执

行,则应将有关决议文件发送至各执行单位。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及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如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该监事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除外。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向有关监管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监事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通过之日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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