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程序,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报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加强与公司管理层、年报审计机构的沟通,采用会议形式,就审计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并形成有相关工作底稿支持的书面沟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中签字。
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修改时亦同。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