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435号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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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 |
二、 |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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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三、 |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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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435号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声智能”)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3年8月31日的《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 管理层的责任
视声智能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视声智能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的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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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视声智能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视声智能截至2023年8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视声智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