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23-044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及2023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对照上述文件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注:未列入此表的《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做变动,表右栏中加粗黑体字为变动的部分。
序号 | 章节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2 | 第四十七条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3 | 第四十八条 | 增加(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后文序号随之修改。 |
4 | 第五十条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删除原文“(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后文序号随之修改。 |
5 | 第五十六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6 | 第九十二条 |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删除本条,后文序号随之修改。 |
7 | 第一百零一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8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述的独立性; |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所述的独立性; |
9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须事先经全体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 删除“(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须事先经全体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
10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战略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与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战略与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11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但不能履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款有关的职权。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但不能履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的职权。 |
12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至(六)项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至(六)项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13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一)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一)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14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15 | 第一百七十条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16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7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 |
18 | 第一百九十二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及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及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
条 | |||
19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及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及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
20 | 第二百零五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21 | 第二百零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