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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特: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强化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职能,促进公司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5号指引》”)和《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包括公司所控制的子公司,下同) 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客观性、公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该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关联交易审核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以协助委员会履行职责。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三)根据客观标准对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是否对公司有利做出判断;

(四)决定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客观性、公允性及合理性出具意见,或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发生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做出决议的基础;

(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进行修改或完善的建议;

(六)对公司已经取得批准的关联交易的协议订立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七)在公司拟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或可能时,向董事会提出修正或调整意见并抄送监事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提出修正或调整意见并交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落实整改后,监督落实整改情况并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抄送监事会;

(八) 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就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公允性和合理性进行沟通;第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配合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审核工作组负责做好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审核、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关联交易协议;

(三)独立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如有);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

(五) 由公司财务部门以及具体发生关联交易的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个工作日 ) 就上一会计年度内的关联交易履行或实际发生情况(主要包括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总额及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余额等情况)共同编制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

(六)公司经营管理层关于关联交易必要性、客观性、公允性及合理性方面的书面说明及依据资料;

(七)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根据本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本公司管理层。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对关联交易审核工作组提供的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相关决议及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而言是否确有必要以及是否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以及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和合理性;

(四)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决策制度的要求;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评价;

(七)就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发表专项独立意见;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包括二名)委员会委员提议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后方可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会议期限、 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汇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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